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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218万贪污108万!广西桂林一副局长受贿、贪污案一审开庭

2019-06-09 14:25来源:平安广西网浏览:手机版
  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原挂任副局长黄玉有受贿、贪污案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控受贿218万贪污108万!广西桂林一副局长受贿、贪污案一审开庭

  桂林市雁山区人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玉有在担任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及雁山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218.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玉有在担任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及雁山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或者重复申报的形式,侵吞国家项目资金108.23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玉有一人犯有受贿罪和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玉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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