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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广西横县44人涉恶团伙受审!

2019-05-02 18:06来源:平安广西网浏览:手机版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破坏生产经营
广西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黄某世等44人涉恶犯罪二审案

  4月2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横县人民法院对黄某世等44人犯盗伐林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涉恶案件进行二审开庭。南宁中院邀请了南宁市、横县部分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等旁听庭审。

盗伐林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广西横县44人涉恶团伙受审!

  横县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以来,横县镇龙乡马兰村委会上白面村经联社村民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44人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以宗族势力为纽带,假借经联社集体名义,利用宗族影响力,分分合合,多次在横县镇龙乡、石塘镇共同实施盗伐林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盗伐林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广西横县44人涉恶团伙受审!

  横县法院认为:以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9人为相对固定纠集者的恶势力,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其中,黄某世、黄某月、黄某贤等2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擅自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30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40人出于其他个人目的,结伙以毁损树苗的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2018年12月28日,横县法院一审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冲击国家机关罪、盗伐林木罪,判处黄某世等44名被告人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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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后,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辩、检双方将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该案将择期宣判。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罪名较多,预计庭审将持续3天。(魏素娟 孙晓梅 容骅)(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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