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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挡光 男子刀剥树皮致树枯死获刑

2019-04-19 10:4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桂林4月18日电(通讯员覃福生 唐玉玲)男子嫌果地旁边的两株樟树遮挡阳光,影响了其种植的果树生长,用柴刀将两株樟树的树皮进行环割,致使樟树无法输送水分、养分而枯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市法院以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66岁的彭某,是荔浦市东昌镇人。上世纪80年代分田到户时,彭某家在东昌镇某乡道旁分得一块旱地,当时旱地旁边就长有两株樟树。2016年初,彭某在旱地上种植了果树砂糖橘。到了2016年5月份,彭某发现果树长势不好,这可把彭某愁坏了!还指望着果树快长大赚钱呢。
  彭某觉得是旁边的樟树挡住了阳光,于是就使用柴刀,在两株樟树上一刀一刀地把树皮砍掉,砍出了八至九厘米宽、一至两厘米深的环割口,切断了樟树的营养和水分输送,好让樟树枯死。果然,过了半年以后,这两株曾经枝繁叶茂的樟树就枯死了。
  2018年7月份,彭某碰到了做木材生意的吕某。彭某准备把樟树卖给吕某,并谈妥价钱为1000元。同年10月份,彭某到东昌镇林业站办理采伐手续时,林业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发现彭某要砍伐的两株樟树不是自然死亡,而是人为破坏死亡,遂向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报案。
  2018年10月16日,彭某接到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家等待办案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毁坏的两株樟树属于小叶樟,樟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毁坏的两株樟树总蓄积量为4.8121立方米。2019年2月21日,荔浦市检察院指控彭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荔浦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彭某毁坏的两株樟树属于小叶樟,樟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彭某具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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