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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版权事件或构成商业欺诈 专家建议处罚至痛(4)

2019-04-15 14:1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不过,在诉讼中也曾出现过以打上水印来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的,而这也是最被诟病的。实践中也是从这个地方开始发生混乱的,“打上水印就是他的,降低了他自己的证明标准”,姚兵兵说。
  姚兵兵补充说,案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对证据把握比较严格,水印决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对于没有版权却非要求版权的这种做法,黄武双建议加大监管,加强惩罚。
  齐爱民说,在视觉中国并不具备对涉诉作品合法著作权的前提下,其通过施压达成合作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欺诈以及对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侵权,严重的可能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商业环境缺乏诚信
  为什么会发生没有版权却又堂而皇之要求版权这种事情?
  “这与我们的商业环境有关系,简而言之,就是缺乏诚信的问题。”李明德说,对于有形财产的权利,大家都很好理解,但是对于无形财产权利,却不能作出同样理解。
  比如,所谓的权利方发了律师函,为什么不去问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东西是不是你的?“这说明,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处于比较模糊、混沌的状态。”李明德说。
  齐爱民认为,被诉侵权人往往因为知识产权专业性不强、举证困难、畏惧诉讼风险等最终选择通过和解的方式息讼,无形中助长了视觉中国“钓鱼维权”的不正之风。
  李明德说,当有人以权利人身份索赔时,应该要求他提供权利证据,比如,追问这个照片的作者是谁?通过什么方式把这个照片转让给他,许可给他?一般假权利人就会在这个过程中退缩。剩下极少数假权利人继续主张“权利”的,受害者可以从商业欺诈角度去解决问题,商业欺诈行为一旦被认定,其将受到严厉处罚,“就是要让他感觉到痛”。
  而这样去做的人在实践中并不多,追根究底,还是因为我们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很多市场主体确实用的是别人的图片,只要有人找来,他就心虚了。”李明德指出,正常的做法应该是主动去寻求许可和获得许可。
  李明德说:“现在整个大环境提倡创新,提倡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对于相关作品,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有没有财产权,对于受到威胁的主体,也要搞清楚对方有没有财产权。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认识,是可以借助于有形财产的知识的。”
  齐爱民强调,作为中间平台,不管是获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还是在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第三人都需要严格遵守版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不管是超出授权范围的转授权、还是未经授权的转授权、乃至利用有利地位非法控制作品市场流向和授权费用的行为都将对著作权人、被授权人造成损害,并进而引发文化产业的灾难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姚兵兵则倡议大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尊重别人的权利。(记者 张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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