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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9-04-12 12:4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大兴安岭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正义网大兴安岭4月11日电(通讯员赵威)4月10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大兴安岭地区首例开庭审理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25日,宋某某将自制的“飞龙网”设置在韩家园林业局至兴隆村36公里处公路右侧树林内,2018年10月26日,宋某某到事先架设好飞龙网的地点,将捕获四只飞龙(学名:花尾榛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拿回家冰柜存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某家中查获花尾榛鸡死体4只。宋某某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花尾榛鸡虽是本地常见的野生松鸡,但已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宋某某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花尾榛鸡(飞龙)4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以及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二条、第四条,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之规定,宋某某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价值5倍的资源损害补偿金,应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用20000.00元。
  近年来,由于环境恶化,人类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在大兴安岭地区周边地带,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增强公益保护效果,进一步促进形成社会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针对本案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呼玛县检察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公益诉讼案情通报会,并参加法庭的开庭审理,听取人大代表对办理此类案件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支持。同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对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努力营造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这也是落实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创新工作方法的具体举措。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生活。宋某某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庭审中,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宋某某表示,今后要带头学法守法做法律的宣讲员。此案件的庭审过程全程向社会直播,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预防和减少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发挥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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