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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诈骗62人110余万元!13名犯罪成员均获刑(3)

2019-03-13 09:50来源:山东长安网浏览:手机版

  13人获刑并退还部分赃款
  面对这么多从轻处罚的理由,平度法院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人莫某和龙某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赃款,仍然帮助其提取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组织结构、参与人员及犯罪场所较为固定,应当认定为集团犯罪。在该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莫某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另外11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部分被告人能主动退交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部分被告人辩称,另一部分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自己无关。平度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本案系集团犯罪,整个集团是一个共同体,各被告人都在该犯罪集团中实施犯罪,均接受集团组织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因此,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负责;部分被告人辩称其中途曾回过家,回家期间没有参与犯罪,应当扣除该期间的数额,经查,上述人员虽中途离开过犯罪现场,但并未退出该诈骗组织,返回后继续实施犯罪,因此,仍应当对其离开期间其他同案犯的犯罪行为负责;部分被告人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经查,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在首要分子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均积极参与,相互之间仅存在参与时间、犯罪数额上的差异,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以上情况,平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3名被告人当中,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另外10名参与诈骗集团的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到十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到三十万不等;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之外,被告人还被判罚退交赃款19800元、随案移送赃款18470元,共计人民币38270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剩余赃款人民币1155440元(涉案总金额1193710元)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4台、手机52部以及无线数据终端、手机卡、银行卡、U盘、身份证等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提醒
  受害者这些心理要不得
  据平度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介绍,这一诈骗团伙的诈骗手段其实并不算太高明,但是依然能骗到几十人的巨额钱财,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受害人的防范意识不足,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个团伙一开始是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冒充你的熟人,冒充你的朋友,以缺钱为由,叫你把钱打过去,后边呢,他们诈骗手段升级了,在网上58同城找企业的招聘信息,然后查出企业负责人的电话,以企业负责人的名义,加企业员工的QQ,通过这个手段,叫企业员工帮着转账为由,进行诈骗,有专门负责提款的,有专门负责发QQ聊天的,还有专门冒充领导的,冒充工商局的领导,冒充税务局的领导。”
  岛城公安机关提醒市民,除了冒充熟人和领导诈骗套路之外,电信诈骗还有下面这些套路和手法,如网络刷单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等,希望市民能够了解,同时,也希望市民一方面不要贪图蝇头小利,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或者手机短信等,不要被眼前的“意外横财”所诱惑。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学习防电信网络诈骗的知识,增强自己的防骗意识和能力。凡是看到任何要求转账的信息,都要做到“三思而后行”。一旦受骗或者亲戚朋友被骗,立即拨打110报案,并提供骗子的账号和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破案。即使受骗金额很小,也能为公安机关搜集数据提供帮助,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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