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镇海:察微析疑依法公诉一起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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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称代购实为贩毒  2017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在辖区内贩卖毒品,警方随即立案展开侦查,并锁定陈某为犯罪嫌疑人。 经查证,2017年5月到6月期间,竺某和周某向陈某购买冰毒,谈好价格后将相应毒资通过网上转账给陈某,后由陈某作为中间人向上家沈某购买毒品,再将购买的毒品交与下家竺某和周某。 在查明陈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之后,公安机关准备对其实施抓捕。但因其行动隐蔽,且之后没有再贩毒,一直没能到案,公安机关遂在网上对其进行追逃。 2018年3月,陈某与其他吸毒人员在慈溪某酒店内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慈溪市公安局移送到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陈某到案后,坚决否认自己贩卖毒品,他声称只是帮别人“代购”,并没有牟利。并且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中,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存在多次反复的情况。 为了攻破陈某的心理防线,检察官多次联系该案件侦查人员,及时引导侦查人员提取陈某手机中的通讯及转账记录,固定其买卖毒品的客观证据,并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拿到案卷后,我认真审查了陈某前后几次口供,拟定了详细讯问提纲,讯问同时录音录像,让他就供述犯罪事实时反复或不认罪的情况进行详细解释,并对转账记录中每一笔款项进行说明。”检察官告诉记者,陈某自始至终拒不供认其贩毒的事实,对聊天内容及转账记录作出各种辩解,并假装自己神志不清、记忆混乱,意图逃避处罚。 “尽管陈某一直称自己没有牟利,只是‘代购’,但他明知是毒品还予以贩卖,已经严重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陈某两次向他人收取近2万元毒资,通过向上家购买冰毒,向下家交付超过120克,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办案检察官说。 由于陈某在2013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最后,经镇海区法院一审,宁波市中院终审作出前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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