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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获刑18年并处罚金6.2万元 银川中院终审宣判王桂香等16人涉恶

2019-02-10 18:10来源:宁夏法治报浏览:手机版
       1月31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桂香等16名被告人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窝藏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王桂香等16名被告人长期盘踞在银川火车站周边,假借接站或购票,将多名被害人骗至出租房后,以招嫖卖淫方式进行掩饰,窃取或抢劫被害人财物,事后对被害人跟踪威胁,迫使其返程。王桂香等被告人长期对过站旅客实施侵害,大肆敛财,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王桂香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孙印伟、高淑华、张全德等人积极参加犯罪集团。被告人戴东系王桂香之子,其明知王桂香等人进行犯罪活动,仍介绍犯罪集团成员与协警马某(已判刑)相识,由马某负责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律打击。
       据此,西夏区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桂香18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14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4名被告人被同时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王桂香等16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桂香、孙某某等16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用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对转站旅客实施侵害进行大肆敛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判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考虑各种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张怀民)(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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