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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酒驾小贴士:酒后挪车、隔夜酒驾都可能涉罪

2019-02-03 11:0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新春佳节,杜绝酒驾小贴士
  检察官提醒:摩托车醉驾、酒后挪车、隔夜酒驾都可能涉罪】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去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15起,全部为醉酒驾驶型的危险驾驶案件。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检察官发现,醉驾案件多由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也存在一些法律盲区和误区。
  误区一:“摩托车醉驾不要紧”
  2018年10月14日晚上,黄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撞上了路边停靠的一辆小轿车。经检测,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45mg/100ml。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黄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审时发现,黄某认为酒驾是针对开汽车的,摩托车酒驾不处罚。事实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常见的客车、轿车外,两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也属于机动车,因此,醉驾摩托车同样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误区二:“小区、停车场挪车没关系”
  2018年4月6日凌晨,张某酒后从某停车场倒车至出口等待代驾时,撞到停在该处的出租车。张某的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232.4mg/100ml。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有些驾驶员觉得在停车场、居民小区内等场所挪车,驾驶时间短,认为不是在道路上行驶没有危险性。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还有一些驾驶员认为挪车不能算是驾驶,而在司法实践中,将驾驶行为概括为三步,即“上车”“打火”“轮子动”,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在刑法上也会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误区三:“把车交给醉酒的人开,不是我开就没事”
  2018年6月5日晚,周某驾驶轿车从江阴市出发回上海,途中乘车人黄某提出想开车,周某在明知黄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当车辆行驶至上海市汶水东路时遇交警检查,周、黄两人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黄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05.95mg/100ml。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周某因犯罪情节较轻且系从犯、一贯表现良好,被虹口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危险驾驶罪并不是只能处罚驾驶员本人。本案虽然最终对给醉酒的人提供车辆的周某决定不起诉,但周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自己负有管理义务的机动车交给其驾驶,是对他人危险驾驶提供帮助的行为,也可能因危险驾驶罪共犯而受到刑事追究。
  误区四:“隔夜酒不碍事”
  钱某于2018年11月19日晚间与朋友吃饭饮酒,次日5点,钱某经过短暂睡眠后驾车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经检验,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5mg/100ml。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钱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该案是典型的“隔夜酒”型醉驾案件,即驾驶员在前一夜饮酒,次日醒来开车时酒还未醒,仍处于醉酒状态。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酒精代谢的速度取决于个人的身体素质、对酒精的吸收能力、排放能力、饮水和排尿多少等诸多因素,不同的人差别很大。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每小时可以消化15毫升酒精,大约需1小时才能消化1罐355毫升啤酒中的酒精。普通人喝1瓶500毫升左右的啤酒,一般在2小时内血液中仍可测出酒精。(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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