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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干部套取53万扶贫款获刑!江西省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

2019-01-18 10:43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浏览:手机版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柯军通报了全省法院自2018年以来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了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
  强迫交易导致砖厂停产
  【案情】泰和县闽昌新型建材厂自2016年4月建成投产以来,一直由刘某仁及其子刘某峰车队承包运输煤矸石。2016年7、8月,被告人严某平多次找到该厂负责人肖某莲要求运输煤矸石,并提高价格,遭到肖某莲拒绝。严某平等人使用铲车、混凝土石墩堵路方式,阻止砖厂生产。还通过拦车、堵路、威胁等方式迫使刘某仁、刘某峰车队退出砖厂运输业务。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上述被告人为砖厂运输煤矸石业务交易费用共计211万余元。2017年5月,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找到泰昌砖厂负责人陈某明、王某科,要求承包该厂煤矸石运输业务,在遭到拒绝后,采取威胁、堵路方式导致泰昌砖厂停产。
  【裁判】泰和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严某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在管制执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对此,依法判处严某勇、严某平等6人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严某勇等人提出上诉,吉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扶贫干部套取53万扶贫款
  【案情】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邹某才利用自己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农户申请相关补助为由,骗取贫困户谢某常等22人、非贫困户阳某聂的农商行银行卡、存折或社保卡(带储蓄功能),并获取了账户密码,分四次套取国家精准扶贫产业奖补资金合计534500元。
  【裁判】上犹县法院一审认为,邹某才利用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农户产业奖补项目、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套取国家扶贫产业奖补资金53450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邹某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3.65万元,上缴国库。
  污染环境被公益诉讼
  【案情】2017年5月,时某、黄某生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从赣州、广东收购三车废旧电子元件共计113.44吨,雇人采用柴油引燃的方式在桐麻坑山场厂棚内直接焚烧该废旧电子元件,从中提取金属出售,导致附近多名村民因连日吸入有害气体入院治疗。抚州市检察院向抚州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裁判】抚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时某、黄某生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处被告时某、黄某生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本案焚烧危险废物的现场及周边40余亩土地上进行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并养护3年;支付处置危险废物及其残渣已经发生的费用26900元,鉴定评估费16000元。
  非法猎捕者被责令修复环境
  【案情】2014年至2017年9月,白某超在未取得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家稻田及附近山上,使用电击、猎夹、网捕等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捉白鹇、野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共计43只。经鉴定,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余动物均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庐山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某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判处白某超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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