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闫现攀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正义网济宁12月27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徐翠兰)2018年1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闫现攀等46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山东省汶上县法院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以闫现攀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成员固定。起诉指控,2002年至2005年期间及2012年4月间,被告人闫现攀先后纠集其黑社会组织成员,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大量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以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泰安市宁阳县为活动区域,以闫现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了有组织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现攀伙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20余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汶上县白石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汶上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闫现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闫现明、刘兴义、张建等32人二十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华等13人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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