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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哄抢事件频发 如何从法律上、道德上杜绝?(2)

2018-12-07 10:15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今年8月31日,山东德州一辆满载桃子的货车与一辆奥迪轿车相撞,货车车主受伤严重。民警到现场发现,有20多人在抢桃子,现场一片狼藉。民警制止之后,还有十几名上了年龄的老太太依旧我行我素,更有大妈情绪激动地质问民警‘我犯法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阜民结合一则案例认为,很多哄抢者认为哄抢只是一种捡拾行为,甚至有些律师也对哄抢行为认识不足,认为哄抢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或抢劫。其实,对于哄抢行为,我国早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更是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钱一舟认为,不论何种捡拾,只要捡拾者把所捡物品占为己有并造成失主一定程度的损失,就属违法行为,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钱一舟还认为,对于失主已经“发现并制止”,表明失主宣示了所遗失物品的所有权,如果捡拾者继续哄抢,那么这种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可以直接执法并进入司法程序。“综上,把哄抢行为看作民事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钱一舟称。
  “哄抢行为应归结为社会心理学的‘从众心理’‘法不责众’的强盗思维和犯罪心理学的‘破窗效应’,看到一个人做坏事,其他道德底线软弱者往往效仿,我们辖区的几起哄抢事件皆是如此。”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张学华认为,看见新鲜事儿,一群人凑过去看热闹,就会引起更多人围观;过马路有交通规则,看见一群人不管红绿灯直穿马路,后面便会有更多人加入进去;看好黄金走向,一群大妈便组团购买大量黄金储备起来。
  “现实中,虽然很多地方的普法工作力度很大,普及面也广,但仅仅注重对酒驾、打架斗殴、非法集资、聚众赌博等多发案件进行普法,对哄抢这类案件宣传较少,关注不够。另外,对于哄抢事件大多未予处理,或是失主未予追究,或者相关部门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执法,导致‘哄抢事件报道多,严惩事件报道少’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哄抢事件的多发。”于阜民认为。
  对症下药解决哄抢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钱一舟认为,在古代和现代一些精神文明建设较好的乡里坊间,乡民凡捡到比较贵重物品均会自觉积极寻找失主,主动归还,分文不取。这是乡规民约中的道德守则,是做人的“仁义礼智信”的具体要求;如果不这样做,将被社会舆论所不容,甚至难以在家乡立足。
  “关键环节就在于物品散落的一瞬间,能否有人挺身而出不但不哄抢还帮助失主捡拾物品,形成一个不抢的良好的秩序,这样,其他人也会从众效仿帮助失主捡拾。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不但要褒奖见义勇为者,还要褒奖及时制止哄抢行为的公民,让带头哄抢的人上‘黑名单’,在社会掀起‘奖励仁义,鞭挞丑恶’氛围。”钱一舟说。
  张献忠在岷江沉入大量金银财宝的传说牵动了几代人的心。2005年4月20日,当地政府搞市政施工时,在传说的张献忠沉船处挖出7枚银锭,传说成真,震惊考古界。盗贼捷足先登,大量文物财宝被挖上岸卖掉,其中那具叫“金老虎”的文物卖到3200万元的天价。当地公安机关不能容忍,接连派出200多名民警、行走10多个省份,将10个团伙、70名盗贼全部抓获,将价值3亿元的1000件文物全部追回。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借鉴这个大案告诉记者,当哄抢者被依法惩处,就是最好的普法。不过,他以为,这里的普法,不仅是向群众宣传“哄抢违法”,而是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来促进普法。法律法规及时“亮剑”,依法查处每一次哄抢事件,如此才能杜绝人们“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减少哄抢闹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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