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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

2018-11-14 16:4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调和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
       【基本案情】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全部涉案款项639万余元一并随案移交。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学娟诈骗拆迁补偿款132.6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1.1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退回朝阳区检察院。2012年6月20日,朝阳区检察院将余款退回朝阳公安分局。后朝阳公安分局决定解除扣押并发还267万余元剩余款项,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依法予以变更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赔偿决定,并责令朝阳公安分局解除对267万余元的扣押,发还赔偿请求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余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私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依法正当行使权力,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李洪清、陆成凤夫妻系四川省汉源县富春乡楠木村3组村民,二人在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遭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袭击致伤。在抢救和治疗二人过程中,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后因剩余及后续医疗费用未获解决,李洪清、陆成凤以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二申请人尽快解决后续医疗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为由,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2018年,李洪清、陆成凤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四川高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确因案件原因陷入生活急迫困难,给予李洪清、陆成凤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人因受到国家保护动物袭击而致残,虽然部分医疗费已由当地政府承担,但大量后续医疗费用无法落实,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应予救助。司法救助金基本解决了申请人取体内医用钢板的治疗费用,解了其燃眉之急,申请人服判息诉。
       四川高院在决定救助的同时,先后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建议县政府依法及时处理案涉补偿问题。两份司法建议书得到及时反馈,汉源县政府积极落实后续补偿事宜,四川省政府起草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法院办案过程中以一案推全面,推进了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制网北京11月13日讯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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