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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6秒反杀案 夺刀者一审获刑6年(4)

2018-11-05 18:41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二审开庭:公诉人认为夺刀反击系报复
  一审判决书下来后,黄海龙一家人彻底慌了。宋晓莉称,案件刚发生时,因为视频流传广,很多当地的媒体赶到家中采访,她都拒绝了,“我一直觉得他是正当防卫,官方的人也这么安抚我们,我们也一直相信法律,以为最多判个缓刑。”
  宋晓莉告诉新京报记者,案发后她坚持丈夫是正当防卫不应赔偿,但当时听说如果赔偿,对方会出具谅解书,且对方毕竟死亡,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出赔偿,数额几经法庭调解,最后定为40万。
  一审判决书中也提到,案发后,黄海龙与三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黄海龙共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40万元,冯思铖家属对黄海龙谅解。
  因不服一审判决,黄海龙向佳木斯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依然是主要焦点之一。
  庭审笔录显示,辩护人贾霆认为一审认定黄海龙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黄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他表示,黄在十几秒钟时间里,先后被死者刺伤腹部和手部,且对方没有停止不法侵害。黄海龙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甚至是恐惧状态,如果要求他实施防卫的强度既有效制止死者的不法侵害,又能保证死者不受伤害,显然是强人所难,不符合现场的紧急情况。
  对于造成冯思铖死亡的结果,他认为,黄海龙抢过匕首之后,朝着死者的左肩部刺了一下,刺中的部位按照正常人(而非法律人和医生)的理解也不是要害部位,只能说明是一种高度巧合。“少有人知道左肩下方、腋窝上方会有腋动脉、头静脉这些致命的血管在该处交叉或重合。”
  法庭辩论部分,公诉人提出,黄海龙夺下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私力报复,不能不计后果,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护人则表示,本案不存在私力报复,黄海龙不是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对冯思铖实施伤害,且只扎一下就停止。
  “我是用手握着刀刃,才夺下的刀,当时周围的人还没有拉住他,冯思铖还想动手,我害怕再次受到伤害,反击的过程不过两三秒的时间,怎么可能会想到报复。”二审开庭后,看守所里,提起庭上的公诉意见,黄海龙和律师说着越发激动起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反杀案”在网络上引起的关注,给了家人新的希望。昆山当地检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时,周围亲友纷纷来到洗车行,告诉宋晓莉这个消息,“你看,这案子和你家的很像,黄海龙情节比于海明还要轻,他既没有追上去,夺刀反击的过程也不过两三秒。”
  冯思铖的母亲并不这么认为,此前,她也在网络上看到黄海龙家属发出的反映材料,知道对方坚持正当防卫,但在纪桂芬看来,黄海龙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刑六年,已经是从轻处理。“再怎么样,我孩子回不来,你就是判了几年,你有人在,实际它是不应该发生的事,你这个刀下去这么狠,不是故意伤害是什么,我们现在也不想说太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10月16日,距离二审开庭已经过去4个月的时间,黄海龙的家人再次前往佳木斯中级法院,询问二审宣判的进展,得到的回答仍旧是“再等等,会尽快判的,法院现在也很重视。”
  10月18日,新京报记者联系此案二审承办法官,据其介绍,目前正在审理中。11月1日,佳木斯检察院表示,公诉意见已经在庭审中充分表达,案件宣判前不宜接受采访。
  专家:与昆山案不同,本案存在多人拉架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本案应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检方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是在双方被拉开后的报复行为,“首先你怎么证明对方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了,其次,检方得证明,黄海龙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已经明确得知对方不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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