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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稻包装标识还能用“稻香村”吗?(3)

2018-10-13 14:58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法院判决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等。北京苏稻食品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苏稻公司停止将“稻香村”扇形标识虚假宣传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赔偿北京稻香村公司3000万元。
  北青报记者对比北京、苏州法院的两份判决发现,两次诉讼中原告针对的对象和诉求并不相同。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的案件中,北京稻香村认为苏州稻香村侵犯了自己已经注册的1011610号商标的专用权,诉求是要求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糕点等商品上和在网站宣传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文字标识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请求判令北京苏稻公司停止将“稻香村”扇形商标作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在网上宣传,以及突出使用“北京特产”、“北京老字号”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起案件涉及稻香村文字标识以及扇形图案标识。
  而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宣判的案件中,苏州稻香村则认为北京稻香村侵犯的是自己已经注册的184905号、35299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侵权行为是在糕点类包装上(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以及在企业名称上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这起案件涉及的是“稻香村”文字标识。
  此外,两个案子针对的商品也不一样,根据判决结果,北京稻香村起诉的案件,法院判决中涉及的主要商品是粽子,苏州稻香村起诉的案件中涉及的则是糕点,判决结果是产品包装侵权。
  据悉,北京知产法院宣判的北京稻香村起诉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的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此前,两家被告已经表示将要上诉。
  苏州稻香村:
  商标注册早于北稻
  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负责本案的代理律师郭杰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中,苏州稻香村方面提交了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上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北京稻香村将“稻香村”文字标识用在糕点包装上的相应证据。法院最终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虽然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高,但是制止了相应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回归了商标法的规则本身。”
  针对10月12日的判决,苏稻公司负责人裘元开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苏稻公司拥有的“稻香村”商标申请注册于1982年,早于北稻公司的成立时间,拥有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直以来北京稻香村主要以服务北京市场为主,仅在北京设有一个生产加工中心,苏州稻香村的销售范围则覆盖全国。”
  裘元开称,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山寨稻香村”,未来苏州稻香村将继续积极打击侵犯“稻香村”商标商誉行为。
  北京稻香村:
  后续还将继续上诉
  北京稻香村方面回应北青报记者称,上述结果是一审判决结果,北京稻香村还将继续上诉,并等待终审判决结果。
  据媒体报道,2016年北稻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苏稻公司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是圆形的图案,里面是由“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与北稻公司注册下来的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有明显的区别。
  时任北稻公司副总经理的尹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苏稻使用自己现有的商标,北稻公司无话可说,但是苏稻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而且使用跟北稻公司非常类似的“稻香村”手写体的商标,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给众多购买北稻公司产品的消费者造成“错买”事件,这是明显故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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