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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稻包装标识还能用“稻香村”吗?(2)

2018-10-13 14:58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判决
  一审判北稻糕点包装
  禁使用“稻香村”标识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称,法院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包括《鲁迅日记》在内的诸多史料,了解了苏稻公司和北稻公司的历史、发展概况及相关历史记载情况。此外,法院还考察了苏稻公司与北稻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及所获荣誉等情况。
  判决书中称,2017年11月,苏稻公司向苏州市一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工作人员随苏稻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春敏来到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林春敏在申联超市购买了3盒稻香村糕点礼盒。这3盒稻香村糕点礼盒被带至公证处,由公证人员进行了封存并拍照记录,并制作了公证书。庭审现场的记录显示,作为证物被提交的3盒稻香村糕点礼盒外拎袋和铁盒外包装上都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外拎袋两侧也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以及地址、电话等信息。
  2017年11月7日和2018年5月31日,苏稻公司先后两次向北京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到北京两家北京稻香村门店先后购买了部分食品,并将购买的食品封存拍照。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查明,两次在北京公证取证购得的食品铁盒及外拎袋包装与苏州申联超市购买的相应包装外观一致。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认为,北稻公司于1997年5月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获准注册在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春卷等商品上,但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故北稻公司注册商标的自用权范围不应延及糕点商品。
  因为原告苏稻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84905号、第352997号两注册商标分别在1983年和1989年获准注册在饼干和果子面包、糕点上,时间在北稻公司注册第1011610号商标之前,在类似商品上已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北稻公司主张其基于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而有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文字的意见。
  法院认为,虽然北稻公司确被商务部认定过“中华老字号”,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北稻公司在糕点商品上先使用了“稻香村”标识。
  最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律师
  消费者仍可正常购买到北京稻香村产品
  对于案件宣判地位于苏州一事,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提起诉讼,此次在被告一方中有苏州本地的超市,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苏州当地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管辖。
  对于判决产生的影响,赵虎律师表示,如果北京稻香村对判决不服,可以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如果再不服,还可以向更上一级的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北京稻香村公司要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赵虎表示,假如判决生效,北京稻香村仍然可以正常售卖产品,只不过在销售糕点的时候需要对糕点的现有包装进行更换。而对消费者来说,他们可以正常购买北京稻香村的商品。
  分析
  上个月北京法院判苏稻侵权 两个案子原告诉求不同
  北京稻香村一审被判决停止在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消息引发了网友热议。有北京网友称,自己从小就吃北京稻香村的牛舌饼等糕点,从未想到背后有商标权的纠纷。
  此前南北稻香村最近的一次交锋发生在9月。9月18日,北京稻香村公司诉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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