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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稻包装标识还能用“稻香村”吗?

2018-10-13 14:58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苏稻北稻又起争议  苏州一法院判北稻糕点包装禁用“稻香村”  北稻表示将上诉
  北稻包装标识还能用“稻香村”吗?
  昨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115万元。消息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苏稻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苏稻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早于北稻公司的成立时间。但北稻公司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苏稻在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是明显故意侵权。律师表示,假如判决生效,北京稻香村仍然可以正常售卖产品,只不过在销售糕点的时候需要对糕点的现有包装进行更换。
  事件
  苏稻苏州起诉北稻
  状告商标权遭侵害
  北青报记者10月12日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已于12日送达给了当事双方。
  北青报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苏稻公司的起诉,此后,北稻公司曾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后经法院裁定,驳回北稻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异议。
  判决书显示,原告苏稻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被告北稻公司立即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被告北稻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被告北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开支35万元(暂定)。
  对于涉及本案的“稻香村”相关标识,原告苏稻公司在诉讼中称,苏稻公司“享有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权,原告系‘稻香村’历史老字号的所有人和传承人。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于1982年4月提出申请,1983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饼干’,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于1988年5月申请,1989年6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2014年,该两‘稻香村’注册商标由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转让至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15年,苏稻公司通过吸收合并,获得两注册商标”。
  苏稻公司称,两被告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且被告北稻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北稻公司侵权恶意明显,苏稻公司为维护自身权利,将北稻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苏稻公司称,北稻公司的具体商标侵权行为体现在:在糕点类商品包装,包括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了“稻香村”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标注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
  被告北稻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北稻公司认为,原告的第352997号商标是1989年注册的,北稻公司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在苏稻公司之前。“北稻公司是北京稻香村老字号的传承者,其使用‘稻香村’的商标标识是对老字号的使用,使用‘稻香村’有合法的使用来源”。此外,北稻公司认为,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苏稻公司的商标存在较大差异,长期各自使用,已经形成地域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最高法院在先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各类判决均明确,南北两个稻香村公司应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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