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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成功抗诉一起抢劫、盗窃案

2018-09-28 14:0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十三年后,他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 
  河南周口:成功抗诉一起抢劫、盗窃案 
  55岁的陈德起是河南省鹿邑县人,不认识几个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2005年,他因涉嫌参与一起挖洞入室抢劫案被抓,随后被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期满,陈德起依然不服判决,2016年7月1日向周口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法院提出抗诉。 
  8月13日,法院再审宣判陈德起无罪。近日,记者联系到陈德起,他表示已经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会在两个月内落实到位。 
  赶集时被当成嫌犯抓获 
  2005年3月29日夜,鹿邑县某村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一村民家遭数人挖洞入室抢劫,家中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电视机、影碟机被抢走。 
  2005年4月中旬,陈德起去集市买树苗。派出所民警接到了被抢村民报警电话,称其妻子刘某在集市上发现了之前抢劫自己家的人。于是,民警在集市将陈德起抓获。在此之前,同案犯罪嫌疑人丁广记也被抓获。 
  刘某在陈述中说:“陈德起在集市上买杨树时被我发现了,我观察他好久,听他说话的声音,看他走路的姿势,确定是他干的。我不能确定他的声音,但声调像他。当天我报案确定是他还有一个原因——我一跟着他,他就躲。” 
  2006年6月6日,鹿邑县法院作出判决:陈德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丁广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2月11日,因获减刑,陈德起服刑九年零十个月后刑满释放。而丁广记则在服刑期间,于2006年9月29日保外就医病亡。 
  出狱后,陈德起四处奔走申诉。2017年5月2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同年8月9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矛盾重重的言词证据 
  陈德起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被带到派出所后,并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民警告诉他犯了抢劫罪和盗窃罪,他一听整个人都懵了,声称:“我没干,我冤枉。”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陈德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未作有罪供述,而是辩解被丁广记报复。“我有20多天没有外出了,这段时间我在家里栽了3200多棵杨树。我哪里也没有去过,吃过晚饭就在家里睡觉。”第一次接受讯问时,陈德起就这么说,之后6次讯问均表示自己没有干过违法的事。 
  “从被害人的三次陈述来看,被害人并没有清晰地看见抢劫者的面貌,而是通过声调和走相判断作案人为陈德起。”周口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张伟俊说,此外,从两名证人的证言中也可以发现问题。与陈德起同号的犯人游向阳证实,自己听陈德起说过曾参与入室抢劫两次,有两人参与;而与丁广记同号的犯人刘德顺证实,自己听丁广记说过曾和陈德起共同作案两次,两次作案人均为两人。这与生效判决认定抢劫犯罪为三人实施相矛盾。 
  丁广记被讯问了六次,两次是无罪辩解,四次为有罪供述,其中前两次有罪供述供称,两次犯罪实施者均为自己和陈德起,没有第三人。后两次均供称,实施抢劫时是两人和朱前进共同参与。 
  “该案的言词证据非常矛盾。”张伟俊告诉记者,丁广记对参与犯罪的人数、分工、行为这些细节每次说法均不一致。在参与程度上,丁广记前两次均供述只为陈德起指明作案对象地点,本人未参与具体犯罪实施;后两次供述则称在抢劫中,三人均入室共同作案。 
  十多年后归案的漏犯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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