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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3)

2018-09-04 14:20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例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张韬指出,电子商务实践中,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已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平台内经营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对消费者赔付的保证,这种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但对其如何管理、使用和退还,是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这也是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
    广东金融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认为,“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的主要亮点有三处:规定了多元化的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途径,适应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特点;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重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作用。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网络零售交易标的数额较小,通过司法解决大量小额争议,无疑对司法机关和涉诉当事人来说都是费时费力的。多元化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快速且低成本地解决电子商务的小额争议。电子商务争议的海量性,也决定了仅靠诉讼渠道是无法满足数量众多的电子商务争议。因此,电子商务法规定协商和解、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仲裁和诉讼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途径。”姚志伟举例说。
    促进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看完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后,将这一部分细分为七个部分: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电子商务与各产业的融合发展、数据应用和共享、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促进。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我国电子商务今天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离不开各部门、各地方的协同推进,离不开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阿拉木斯说。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针对跨境、农村等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了多项试点。
    阿拉木斯指出,在这些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将其中一些关键措施提炼出来,用法律的语言、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专章的形式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推动一个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的形成。
    在四次审议过程中,关于跨境电商的内容有过多次变动。在看完相关规定之后,薛虹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必将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发展,促进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进步。
    薛虹指出,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第五章建立了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进出口协调监管制度(即“单一窗口”机制),承认进出口单证的电子化(“无纸化贸易”措施),切实提高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并认可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同时,为实施‘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等对外开放战略,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薛虹说。
    法律责任力求体现罚当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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