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新闻中心 >

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2)

2018-09-04 14:20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薛军认为,这一章节的很多内容,都对社会关切作出了回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指出,对于公众关注的网售食品药品、网约车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方面的平台责任问题,上述规定作出了回应。
    “第二章围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特别是以平台为中心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薛军说。
    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作出规范
    “以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为核心,以电子支付及快递物流为两翼,创新、丰富与发展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这样看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指出,该章对电子商务中合同订立和履行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对“快递和支付”这一新时代电子商务商品交付和价款交付的主要方式,进行了必要且有效的规定。
    杨东认为,保障支付安全、防范风险和合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此次电子商务法电子支付相关条款的主要目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对于电子支付指令、支付安全管理、错误支付、未授权支付等有关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回应了社会需求,将有利地促进电子支付和电子商务协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并通过法治保障增强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归属与效力的规定,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区块链、智能合同等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支持,奠定了我国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型交易法的基础,对我国消费者保护、格式合同规范、国际贸易等诸多方面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关于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推定、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定,也是维护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规范。”薛虹说。
    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明确了在交付环节,收货人有查验权利;倡导快递物流服务者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等问题进行了创设性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的特征,电子商务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室负责人潘迪认为,针对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特征作出的规定,回应了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快递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的主渠道地位,实现依法规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服务领域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
    薛虹指出,本章关于电子支付与快递物流的规定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后果。在我国尚无电子支付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该部分规定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发展与补充,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规范争议解决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法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对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是从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争议能否快速、公正地解决,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否履行法定、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考验。因此,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立法重点内容之一,通过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张韬说。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