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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如何有效治理保健品诈骗

2018-08-16 13:11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对话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 郭泽强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胡功群
    《法治周末》记者 王 阳
    保健品不能宣传治疗功能
    记者:我国广告法规定,保健品不得宣传治疗功能。对于消费者来说,主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区别保健品和药品?
    郭泽强: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可见,保健与治疗尽管都是致力于人们的健康,但保健是不具备治疗功能的。
    对于保健品的宣传,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往往夸大产品功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承诺,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如“根治”“药到病除”等用语,或者许以“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这都是欺骗。保健食品广告中如果出现医疗机构的名字和形象,或者以医务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如果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宣称产品有治疗效果的,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胡功群:对于保健食品的宣传,我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新修订的并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两个“史上最严”的法律,都对保健品的宣传有明确的规定。
    广告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在第十八条中,更直接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可见,是否有治疗功能,是保健品和药品的主要区别。
    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罪名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与保健品有关的罪名有好几个,如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涉及保健品的犯罪,具体该如何确定罪名?
    郭泽强: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出台,对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特别是涉及保健品有关的罪名很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适用刑法上不同的罪名。
    如果企业未取得食品保健品销售许可证,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保健品宣传中企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购买保健品,如果个人涉案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以保健品冒充药品予以生产或者销售,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商家的保健品具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情况,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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