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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肇事让工友救人并"顶包" 检方引导取证拆穿其谎言

2018-04-17 22:4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酒泉4月17日电(记者 南茂林 通讯员 于志国 蔡娜)“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前十分钟内,曾三次发短信反复叮嘱周某一定要承认车就是自己开的,还安慰周某说‘放心,现场没有监控,看不出来的’。其中,被告人李某最后一条短信的发出时间距公安机关给其打电话的时间仅间隔三分钟……仅凭被告人一面之辞,如何能够证明一个交通肇事者会在三分钟内幡然醒悟,从找人顶罪变成主动投案自首!” 
  这是近日一起交通肇事案法庭辩论中,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公诉人的发言。在公诉人强有力的证据展示和逻辑严密的分析辩论下,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不再辩解自己是投案自首。 
  2017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途中突然左拐,与国道312线北侧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三轮车驾驶员颜某某与乘员韩某某当场受伤倒地。被害人韩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颜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惊慌失措的李某逃离了现场,打电话让工友周某到现场帮忙报警救人,还叮嘱周某一定要承认车是他开的。警察接到报案赶到现场时,周某主动承担了肇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很快发现,真正的肇事者另有其人。当日凌晨4时许,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肇事者李某归案。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是自首而非被查获,李某离开现场只是为了筹钱救人而不是逃避责任,而且李某在接到民警电话时已经在赶往交警大队的路上。 
  李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在公诉人预料之中,而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就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了侦查取证,提取了证人周某与被告人李某联系的手机短信记录、110接警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的接警通话记录、进一步核实了报案人陈某的信息、对李某声称前去借钱的殷某某做了笔录。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110接警中心通话记录、120急救中心显示的接警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尽到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依法报警、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公诉人还出示了李某和周某的短信记录,证实李某主观上根本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在公诉人紧扣证据、思维缜密的辩驳后,被告人李某无言以对,当庭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真诚悔罪,希望通过积极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8年3月26日,经肃州区检察院公诉,被告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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