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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增加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2018-03-02 13:15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于子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
  司法解释共4章27条,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等。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司法解释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方面,司法解释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本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方式。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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