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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咬出”副县长 海南一干部贪腐获刑5年

2018-02-24 18:21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国企高管接受调查“咬出”副县长
  海南一处级干部因贪腐获刑5年
  作为财政局局长,为政府管好“钱袋子”是他的职责。然而,他却伙同他人开公司套取巨额国家补贴。
  作为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民用好权谋好利是他的使命。然而,他却先后多次收受老板巨额贿赂款。
  他就是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财政局原局长黎云。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7年至2016年,黎云伙同他人成立富田公司套取国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共计280万元,还先后收受林爱民等8人贿赂166万元。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黎云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在26页的判决书中,记载着黎云的堕落轨迹。
  “朋友”眼里的“香饽饽”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黎云,1963年6月出生,海南琼海人。
  1984年5月,黎云进入陵水县农委担任会计辅导员,从一名基层农村财务干部踏上了仕途,历任陵水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贸易局副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审计局局长、县政协副主席等。
  2007年2月,在他从政的第23个年头,他开始担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主管全县的“钱袋子”。2014年11月起,他又官至副县长(副处级),成为很多老板拉拢的对象,一直到2016年被带走调查。
  权力越来越大,巴结他的人越来越多,逐渐令黎云昏了头。黎云首先打起了套取补贴的“主意”,在套取百万元补贴没有被发现后,黎云开始利用职权大肆捞钱。
  自认为做的天衣无缝的他,最终栽在了他的“老朋友”陵水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高义浩(已判刑)身上。2016年4月6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高义浩接受调查。高义浩到案后,一并检举了陵水县委原副书记许红梅和陵水县原副县长黎云的受贿线索。
  合伙开公司成“隐名股东”
  2007年,国家在农业种苗栽培、技术推广方面有专项的补贴资金。
  此时,原陵水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杨松振(已故)与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黎云、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农财股负责人曹德雄商议,共同成立陵水富田农业有限公司套取国家的农业种苗栽培、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因为我、曹德雄和杨松振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公司,所以就找了各自的代表来成立公司,我的代表是王亚程、曹德雄的代表是其老婆龙秋妹、杨松振的代表是邹广莲。”黎云供称。富田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是王亚程、龙秋妹和邹广莲,实际上的股东是他、曹德雄、杨松振。王亚程是富田公司法定代表人。
  之后,由曹德雄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富田公司“精品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精品西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的虚假材料,由富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亚程上报到陵水县财政局,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的黎云利用职务之便审核通过并上报海南省财政厅。
  2009年1月19日,财政拨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0年1月22日,财政拨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2年1月19日,财政拨付给富田公司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资金100万元,3年度共计骗取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280万元。
  其中,2011年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100万元未使用仍留在富田公司账户中,经审计发现后退回财政。被告人将骗取来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司注册资本、土地租赁及种植哈密瓜大棚建设等开支。
  案发后,黎云等3人全部退还赃款280万元。
  “好处费”抵用“借款”
  “我与王某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王某昌提出过将借款作为好处费的想法,但是王某昌未将我的借条撕掉或返还我,借贷关系还存在,不能认定为受贿。”黎云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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