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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刘村5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8-02-20 22:58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2月10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永添等5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该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该案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人数刷新了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黑”案件纪录。
  “村辖工程外人不得插手”
  荔湾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刘永添当选原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为获取非法利益,刘永添利用其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
  2004年12月,被告人刘永东、刘永森经请示被告人刘永添后纠集被告人刘志钊等人,在刘村村委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勇等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一举奠定了以被告人刘永添为首的刘村“村霸”地位。被告人刘永添与朱志高等人先后成立广东砼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利公司)、广东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强公司)。被告人刘永东等人成立广州市萝岗区宏盛土石方工程队(以下简称宏盛工程队)。
  穗强公司制定内部规定:当穗强公司在争抢刘村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混凝土业务或供应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出现纠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业务员都必须赶到现场帮忙。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该涉案组织成立了一些企业,按照其不成文规则,一旦发现非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即有组织地通过实施打砸、阻拦施工车辆、滋扰、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正当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单位放弃工程,最终由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当工程混凝土供应业务由其他公司承接时,被告人刘永东、陈镜登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该势力团伙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孔永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志鹏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在刘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
  大小工程雁过拔毛
  涉案犯罪主要围绕刘村工程展开,受害人及受害单位下至个人施工队,上到大型建筑企业。
  2012年3月开始,广州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挂靠相关建筑公司承接某小区的土建、初装工程,并由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接混凝土供应业务。被告人钟泰文、钟泰燊、钟洪添等人遂驾驶小汽车堵住工地门口,阻拦尚某公司混凝土车辆卸货以迫使工程停工,造成尚某公司损失。后被告人刘永东、孔永熊通过上述手段迫使尚某公司与其控制的公司及工程队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及地材供应合同。经鉴定,2013年至2015年期间,穗强公司向该小区供应混凝土共计价值逾3000万元。
  2012年初,四川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小区土建、初装工程。其间,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该工程提供混凝土,被告人钟泰燊、钟德文、钟艺文等人遂通过拦路恐吓、阻拦车辆等手段,强迫鸿某公司放弃提供混凝土。后被告人刘永东、钟泰燊等人与四川中某公司谈判,迫使四川中某公司与宏盛工程队签订地材采购协议、与穗强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2012年5月24日至2014年7月25日支付给穗强公司砼款2000余万元,支付给宏盛工程队工程款共计800余万元。
  2009年12月,广州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某公司)承建某项目工程。被告人刘志敏、陈炳藩、刘伟其等人通过拦截车辆,打砸车辆玻璃等恐吓方式,强迫梁某公司与砼利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接受被告人刘志敏、刘伟其等人提供的沙、石等建材。其中梁某公司于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共向被告人刘伟其支付货款40余万元。2015年梁某公司再次承接另一厂区工程。被告人陈镜波、刘志敏、孙智文等人通过阻拦机械设备进场等手段,强迫梁某公司高价使用其提供的机械设备等,造成梁某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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