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连日来,2018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闭幕。作为各地本次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人事议题,31个省(区、市)都选出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这标志着各省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成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省级监委主任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018年1月2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罗东川全票当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这是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产生的首个省级监察委员会。 一周时间内,在各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各省级监察委员会密集组建。至1月31日,31家省(区、市)均已选举产生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多半省(区、市)目前已分别由本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按程序任命了省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其他各地也将于近日完成相关任命工作。 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各省(区、市)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省(区、市)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主要由纪委常委兼任,同时也包括来自检察院的转隶干部。这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有效提升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以改革试点为契机,各省(区、市)在坚持机构、编制、职数“三个不增加”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优化内设部门结构,推动机构资源、工作力量向监督执纪一线倾斜。江苏省纪委监委设立22个内设机构,其中13个为纪检监察室,含5个执纪监督室、7个审查调查室(1个承担追逃追赃职能)、1个技术保障室,直接从事监督执纪一线工作的编制占比达到76.7%。 落实中央决策,在改革中见真章 2017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试点地区党委要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当好“施工队长”;纪委和有关单位要抓好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把改革蓝图转化为生动实践,圆满完成党中央交给的光荣任务。 各省(区、市)党委将党的领导贯穿改革试点始终,党委书记均担纲工作小组组长,一支支“施工队”迅速组建完成。按照中央确定的“施工”蓝图,各地“施工”详图也在最短时间“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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