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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出招管理电动自行车 立法明确登记上牌(3)

2018-01-17 12:4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在这些立法中,各地都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通行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登记上牌制度被多地采用。 

  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太原市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并对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醉酒驾驶的、超速行驶的、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016年9月1日起,《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海口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地方根据当地的特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会更加到位。在国家层面没有这方面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这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具有积极意义。”黄海波说。 

  实现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明确标准是对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首要任务。 

  黄海波注意到,各地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电动车符合规定条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会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也就是说,符合合格标准的,才会给上牌。” 

  “长期以来,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工作推行得并不是很顺利,究其原因,在于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存在,导致上牌有一些难度。因此,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首先要明确标准,确定什么样的电动车是合法的,然后才是在生产、销售、登记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执法。”黄海波说。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认为,应当加快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应该改为强制标准,主要强制内容应该包括最高车速、制动性能、阻燃性能、充电配套装置等。 

  “例如,在对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进行修订时,应将配套电动车充电桩纳入其中,规定其技术性能、充电容量、充电时间、具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而且,在人群密集居住区,规定设置标准、安全充电桩系统,要像对待电动汽车充电站一样同等重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夏学民说。 

  张鹏认为,制定标准的重要之处,在于可以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 

  “比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因为超速造成了很多的交通事故,但是这些电动自行车所跑的速度,都是在厂家生产出来时就设定好的。再比如说,因为电池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充电火灾,也是在生产时就埋下的隐患。从这个角度上来讲,通过加强管理,使电动自行车在符合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才能进入市场,这样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有效地解决诸多问题。”张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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