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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

2017-12-31 13:51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同时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
  问: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实际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相对更为复杂。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以及互相交送信息的范围,并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税收征收管辖争议的解决途径、纳税人识别、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的具体情形、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以及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届时是否还征收排污费?
  答:不再征收排污费,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记者  张  璁(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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