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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扎几个针眼要定故意伤害罪几乎不可能 法律人士称轻饶施暴

2017-11-25 13:45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扎针、殴打甚至猥亵,最近,幼儿园“虐童”丑闻屡见报端。有统计称,今年到现在已被曝出19起类似的“虐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担忧。
    多位法律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指出,当前对“虐童”案的司法认定仍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容易忽视对儿童心理造成的伤害,且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较轻,未来应进一步加大对涉事人员及相关单位的惩治力度。
    政法机关及时介入通报进展
    “虐童”事件发生后,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法机关能做些什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应及时立案,调查案件事实、受害者、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如幼儿园中的录像及其他工作人员、证人、受害人的证言等,确认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蕾律师说。
    张蕾认为,对于此类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事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调查进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及时通报情况,避免谣言四起以讹传讹,造成社会尤其是幼儿家长们不必要的恐慌。
    张蕾说,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存在犯罪行为且证据充分,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幼儿园涉事行为造成的后果程度不同,分别追究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此类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促进整个事件更加高效公正地解决;如果最终进入审判程序,法院也将充分履职,对施暴者依法予以严厉惩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亮告诉记者。
    儿童心理伤害认定易被忽视
    一提到“虐童”,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虐待罪,但过去“虐待罪”的对象仅是家庭成员,教师不属于家庭成员,因此对施暴者根本无法适用该罪名。
    据王亮介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虐待罪适用范围,教师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被纳入适用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施暴者进行法律制裁的困境。
    “但在该罪名的具体适用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入罪较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才能适用,而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控,因此造成了适用的困惑和司法标准的不统一。”王亮说。
    更让王亮感到担忧的是,鉴于儿童属于特殊群体,对其所受伤害的认定还存在“物理标准”和“心里标准”两大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王亮分析说,在“物理标准”方面,以轻伤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于2014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
    “众所周知,这些伤害如果发生在儿童身上后果要严重得多,可这些令人惊悚的标准适用在儿童身上时竟然没有不同。”王亮认为,这样一来,诸如儿童身体被扎几个针眼要定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如果针对儿童侵害的“物理”标准不降低,带来的只会是“平等但不公平”。
    在“心理”标准方面,王亮认为无论是虐待还是性侵,对孩子的心理伤害往往会比物理伤害更大、更持久、更难愈合,可在刑法评价时,心理伤害因素往往被边缘化,甚至被忽视,其标准也和成人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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