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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省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2017-11-04 20:34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政府部门,按照34号文件和《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决定,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答记者问时如是说。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自《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于2016年6月发布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均已建立审查机制,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31个省区市均已印发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审查工作。

  31省份中,已经有19个明确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分别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陕西、湖北、湖南、浙江、江苏、贵州、宁夏、青海、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江西、广西、海南;19个省区市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执法监督,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分别是:上海、贵州、宁夏、重庆、陕西、黑龙江、吉林、安徽、云南、湖南、湖北、江西、浙江、内蒙古、辽宁、河南、广西、海南、西藏。

  19省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制

  记者统计显示,31省份中,已经有19个提出,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这19个省区市分别是:内蒙古、青海、甘肃、江西、山西、上海、北京、江苏、宁夏、重庆、陕西、黑龙江、天津、湖南、湖北、湖北、浙江、广西、海南。

  北京市要求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黑龙江省要求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随意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对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立即取消。

  吉林省明确,加大信用考核权重,对失信行为严厉查处,对失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强全民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

  两省常务副省长任联席会召集人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等2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发改革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

  记者发现,河北、江西、新疆明确提出由省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其省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中,河北、江西进一步明确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

  目前,新疆、内蒙古、安徽、宁夏、甘肃、四川、广西、广东、海南等省市区已经建立省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甘肃、安徽、天津、广西、北京、宁夏、青海等省份已经先后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

  第三方评估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记者了解到,上海、西藏、内蒙古、山东等十余个省份提出,完善评估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比如,上海市明确,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在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符合《意见》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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