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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的定性 ——浙江杭州中院判决谢检

2017-11-02 19:51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裁判要旨

  对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犯罪的行为,若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开放性、经营性,应认定开设赌场罪;若组织架构简单、封闭性强,则应认定赌博罪。

  案情

  2015年9月至11月,向勇(已判决)建立微信群,并纠集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为代包手,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组织群内人员在微信群内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规则前期为固定抽头,即上一轮抢到红包末位数最小(或末位数为特殊数字等)的人通过微信将赌资88元转账给代包手,代包手将其中的60元作为赌博红包再发到群里用于下一轮赌博,并依次循环,剩余款项3元归代包手、5元归群主、20元放入奖金池,用于奖励抢到特殊数字的人(如4个8、顺子、对子等)以及垫付逃包的费用,若奖金池中有剩余则群主会作为福利红包再发到群里。后期规则为浮动抽头,赌资变为138元,代包手仅发出100元作为下一轮赌博红包,剩余38元中3元归代包手,其余35元放入奖金池,用于奖励抢到特殊数字或者垫付逃包费用,奖金池中每天剩余奖金作为群主的抽头款。其中,被告人谢检军伙同向勇收取赌资数额累计613224元,抽头获利183844元;被告人高垒伙同向勇收取赌资数额累计212149元,抽头获利60849元;被告人高尔樵伙同向勇收取赌资数额累计197092元,抽头获利56710元;被告人杨泽彬伙同向勇收取赌资数额累计131907元,抽头获利37127元。

  被告人杨泽彬的家属二审期间代为退赃34127元。

  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谢检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高垒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高尔樵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杨泽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判令没收作案工具,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谢检军等四被告人均系代包手,作用相对较小,非法获利相对较少,均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谢检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尔樵、杨泽彬、高垒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泽彬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检军、高尔樵、高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案发后退赃,二审期间被告人杨泽彬的家属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二审改判谢检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高垒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高尔樵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杨泽彬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维持原审其余部分判决。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谢检军等四被告人的定性。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赌博罪,主要理由是微信群较封闭,且参赌人员需要他人邀请才能加入,从此角度看,微信群具有相对固定性,规模有限;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区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在于赌博犯罪活动的组织性、开放性和经营性。

  1.组织性:对赌场的管理、控制及赌场规模等

  赌博场所规模较小,社会公众认知度窄。而开设赌场犯罪则具有较强的组织性。根据本案谢检军等四被告人及同案人员向勇的供述,涉案微信群为赌博活动制定了详细规则,包括拉人入群、分发奖金、抽头方式、为参赌人员垫资和收取群主抽头分成、保管抽头赃款、记账等等,群主和代包手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管理严密,对于何时进行赌博、参与赌博人员等均在群主控制和支配范围内,微信群内有七八十人或上百人参与赌博,规模较大,显示出严密的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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