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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结案产生的各方主体原因及对策分析 ——以司法鉴定超期为

2017-09-27 13:47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西方有句谚语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一个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即使结果再公正,也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力的评价。北京法院长期未结案 的数量在全国的排名不容乐观,因此清理长期未结案一直是北京法院工作任务中的重中之重。笔者所在的A市B区法院近三年虽无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但一年以上和两年以上长期未结案都逐年增加。 

  长期未结案件不仅使法院背负着沉重的包袱,更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如何妥善清理这些积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探究影响长期未结案形成的原因,笔者对A市B区法院 近三年以来绝对审理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司法鉴定久鉴不决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案件超期的主要诟病之一。本文中笔者将分析鉴定超期的各方面主体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能够对根治该诟病以减少长期未结案的产生提供借鉴。

  一、司法鉴定超期与长期未结案形成的相关性分析

  (一)近三年绝对审理时间超一年案件的扣减审限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合法理由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鉴定和重新鉴定期间。北京市高院审判信息网在民事案件扣除审限的理由中列出了12种,包括中止、公告、鉴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异议、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管辖异议上诉、调卷、调解和其他。从上图可以看出,A市B区法院绝对审理时间超一年案件扣减审限的理由除了“其它”之外,鉴定占扣减审限理由的比例最大,为26%。

  (二)司法鉴定超期案件占绝对审理时间超一年案件的比重

  根据司法部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也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所涉及专业的一般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A市B区法院近三年绝对审理时间超一年案件逐年增加,从2014年的91件到2015年的98件,再到2016年的140件;该院鉴定时长超过2个月的案件数也在逐年增加,从2014年的32件到2015年的49件,再到2016年的88件;该院近三年鉴定超期案件占绝对审理时间超一年案件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从2014年的35.4%到2015年的50%,再到2016年的62.6%。可见A市B区法院近三年来久鉴不决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对长期未结案的形成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影响。

  (三)司法鉴定超期案件的案由

  司法鉴定超期主要集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这几类案件久鉴不决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鉴定专业性强、鉴定种类繁多、鉴定标准不统一、案件审理难度大等。以建设工程类鉴定为例,其以工程建造行为发生时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承建单位或个人的资料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或原建筑物已改变使用用途,被新装修覆盖或正在使用中,很难进行现场勘测,致使有些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鉴定超期类案件的鉴定次数所占比例

  久鉴不决的几类重点案件往往存在重新鉴定、多次鉴定和多项鉴定的情况,根据上图,司法鉴定超期案件重复鉴定的比例高达25%。根据笔者的统计,在医疗损害纠纷和建设工程类纠纷中,重复鉴定的比例都超过50%,其中建设工程类纠纷涉及两项以上鉴定的比例为21%。当前法律法规对鉴定次数尚无限制。而重复多次鉴定不仅会引发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信任危机,而且严重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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