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离婚时能否索要精神损失费

2017-09-20 18:18来源:北京日报浏览:手机版

  WePhone公司创始人苏享茂在与前妻的离婚纠纷中被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及其他财产,不堪重压跳楼身亡。如此高额的精神损失费让人咋舌,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到底怎么赔?

  何为离婚精神损失费?

  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确切来说应该是指离婚纠纷中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提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提到:“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一方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情况可以获得赔偿

  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想要就能要”,而是应当满足特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