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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专家建议监督范围应覆盖检察各类案

2017-09-20 18:02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截至目前,全国已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新选任人民监督员2.1万余名,监督评议案件5000多件,参与检察机关各类活动约7000人次。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全面推开一年来,如何看待这项制度的定位及功能,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运行模式,合理划定监督范围,确保其独立性?今天,3名法学专家就相关热点话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人民监督员参与方式待扩大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与特色,也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据了解,在西方国家,公众参与司法的方式大体分为两类:直接参与型,如英美国家,普通民众组成的大陪审团就是否提起公诉作最终决定,小陪审团对罪与非罪享有最终裁判权。事后监督型,如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针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由普通民众组成的检察审查会认为不适当并连续两次作出“起诉担当”的决议,则由律师替代检察官履行其公诉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介绍说,最初进行制度设计时,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较为相似,目的在于强化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
    2015年2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就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提出要求。吴宏耀说,在监督范围上,改革方案基本沿袭了对检察权“实施监督”的思路,但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是公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形式。因此,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方式,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
    他建议,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事项和范围。在案件范围上,应当覆盖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覆盖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职权。
    “在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方式上,要逐步由强调‘事后监督’转向以‘参与案件式监督’为主,将一些带有监督性质的诉讼活动纳入人民监督员参与的范围。”吴宏耀举例说,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可以提起申诉;对于第一审判决,被害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等,这些案件由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一起处理,无疑可以增强相关处理决定的说服力。
    吴宏耀认为,从公众参与司法这一基本理念出发,似乎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大陪审团制度的经验,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需要体现民意的案件,直接交由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委员会处理,从而以制度化的方式,将普通民众的声音融入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
    监督者也需要被监督,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制约机制,是许多司法同行、法律界人士关切的问题。为回应外界期待,检察机关增设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机制之外新的监督机制。这一机制推出后,如何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怎样加以完善,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监督员,是完善这一制度的关键一步。
    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之初,存在一个需要破解的问题:人民监督员为检察机关所聘请,容易变成检察机关的“亲友团”,能否拉得下脸来履行监督之责?
    据张建伟介绍,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是二战后为制约检察权(主要是不起诉权力)而设立的制度,由普通民众组成的检察审查会独立于检察机关,形成对检察权力的外部制约。这一制度安排,值得我国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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