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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疑因难忍疼痛跳楼身亡 家属医院各执一词(3)

2017-09-06 20:05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产妇从待产室窗户坠楼,律师认为,医院有安全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医护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因而在这方面医院应担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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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产还是剖宫产,家属与医院如何沟通?

  一位原北京产科医生表示,产妇待产住院时,医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向产妇及家属提供顺产或剖宫产建议,并告知两种生产方式的优点及风险,在征得同意后签署通知书。

  该医生解释,一般而言,若医生发现产妇身体情况不适合顺产,会向家属沟通,如果家属意愿和医院有出入,则会要求签署“情况已知,要求说明阴道分娩,谅解意外”的告知书。

  而“情况已知,静滴缩宫素催产,谅解意外”的告知条款,则可能是出现于孕妇在生产过程中宫缩乏力、难以顺产,医院会对其使用催产素的情况。这时家属若仍不同意进行剖腹产,医院则会签订相应的告知内容,表明已告知其家属,产妇继续顺产会存在风险。

  对于医院有顺产率和剖宫率指标的说法,业内人士说,目前国家的确在控制剖宫率,但必须尊重产妇选择。在产妇具备顺产身体条件的情况下,医院依然不可强迫其顺产,只能鼓励身体条件允许的孕妇顺产。

  产妇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剖宫产,但其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状态,意识可能出现不清醒。手术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情况,就需要和家属沟通。所以,医院会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是为了保证孕妇在不清醒时,可以由家属等来做决定。“如果家属不同意,而医院又遵照孕妇意愿做了手术,一旦出事,医院责任就太大了”。(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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