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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2)

2017-08-22 18:13来源:中国警察网浏览:手机版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禁供、禁饮酒类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为了体现执纪必严、越往后越严的要求,本规定将禁止提供的范围从烟、高档酒水扩大到任何酒类,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饮料。同时,为了便于群众监督,也为了避免变通行为的发生,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第四条 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提供酒类的数量、标准等,要从严进行控制。

  解读:

  本条规定了“重大外事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用酒审批、购买的原则和方式”。《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该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本条根据我省实际对上述规定进行细化,日常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仍需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禁送酒类”。主要依据是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等规定。

  第六条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解读:

  本条规定了“禁止饮酒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虽不完全对应上述公务活动,但工作时间内从事的也是公务,工作日午间饮酒也会对公务造成影响。因此,在本规定中提出,既是重申,也是补充。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方式”。各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題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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