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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之乱,“愿打愿挨”不是理由专家建议将在线教育培训纳入(4)

2017-08-15 13:3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如果要从源头抓起,准入资质是第一道环节。姚建龙指出,目前,在线教育机构成立需要经过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双重认证,方能取得办学资格。

    “由于过程繁琐,致使许多在线教育机构逃避办理正规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熊丙奇认为应简化办学手续,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后,便可以进行正常的商业运作,利用优胜劣汰的市场发展规则,获得稳定、高质量的在线教育服务市场。

    对此观点,程方平并不认同:“教育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类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线教育机构还具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因此,教育机构不能以纯商业模式运作,工商注册管理和教育部门的双重认定,不仅不能放松,还需要严管才行。”

    专家认为,应将线上教育纳入依法治教轨道,让线上教育发展有法可依。

    姚建龙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台在线教育培训法,在立法上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协调部门,齐抓共管,多措并举,共同治理。完善在线教育的资质审核,规范相关手续流程,加强对在线教育机构的审查,不仅要依法依规有序发展,还应将其子公司、分公司、加盟店等纳入审查范围,争取将每一个环节落实到位。

    程方平也建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在线教育教师的资格认证标准,从事在线教育的教师都要经过互联网和教育方面的培训,获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进行授课。

    “如果买卖双方都没有第三方来监管,就容易使在线教育市场向极端发展,这对在线教育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说是弊大于利。”姚建龙建议,应当打通监管渠道,对商家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让不良商家意识到,网络不是“避风港”。

    在姚建龙看来,除了对在线教育的资质要从严审核外,还应对在线教育的发展采取促进性原则,体现在立法上,就表现为制定相关的鼓励性政策。

    2015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教育法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在线教育,不仅是社会的进步,更是时代的要求,因此立法上对此也应该加以鼓励。”姚建龙建议,应当将教育法第六十六条加以细化,增强我国的网络环境建设,打造更有利于信息化教育的发展环境,政府也应当加大对在线教育的投入,对发展优良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建设一批质量优、口碑好的在线教育品牌。(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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