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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建立反歧视专门机构(3)

2017-08-15 13:3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但在侯欣一看来,这一规定落实的难度很大。

    “虽然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妇联投诉,但是,妇联并不是一个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也不是政府部门,很难改变用人单位的态度。而且,对于求职者而言,并没有太多的精力与财力去法院提起诉讼。”侯欣一说。

    专家认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根本途径仍在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刘小楠认为,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界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扩大公平就业的保障范围,明确反就业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

    “例如,法律在明确反就业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中,应当针对当前就业性别歧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基于婚育状况的歧视等。”刘小楠说。

    在侯欣一看来,我国涉及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之所以效用性差,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现行法律法规缺少有效的实施和救济机制。用人单位违法对劳动者进行就业歧视,劳动者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寻求帮助,违法的用人单位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这就使得有关立法被虚置,就业歧视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

    “为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保障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获得有效救济,建议在政府部门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以及相应的救济机制,这也是立法的核心内容。”侯欣一说。

    侯欣一认为,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与法院系统就像并驾齐驱的两架马车,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为解决就业以及其他纠纷发挥着富有成效的作用。而且,该机构的亲民性、主动性、专业性等特征,使得人们在歧视发生时,更乐于选择到该机构进行申诉而不是到法院打官司。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刘小楠指出,为有效惩罚违反就业歧视法的行为,应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就业歧视案件当事人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非常有限,这就导致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指引、威慑以及惩戒功能。对实施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增设惩罚性赔偿规定,例如,规定实施招聘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为遭遇招聘性别歧视的女性赔偿三个月的单位平均工资。”刘小楠建议。(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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