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法院 >

药品准入首次“国家谈判” 医保直面药企“讨价还价”(2)

2017-08-07 20:55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浏览:手机版

 

  例如,赫赛汀2015年的销售额为19.12亿元;罗氏的另一款治疗肺癌药品厄洛替尼,经谈判降价58%,2015年的销售额为6.24亿元;此外,阿斯利康、葛兰素史克、拜耳等国外知名药企的部分药品,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进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患者只需部分自付,而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有所不同。吉林医保局局长金华说,患者自付一小部分,医保基金承担大部分费用,谈判达成的支付标准使得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进一步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

 

  制度创新 公平谈判

 

  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制药公司经过“漫长”和“十分艰难”的谈判后降价,凸显出世界各大制药公司正配合中国政府降低药价的行动,尽管这使一些产品的营收增长放缓。

 

  今年4月,人社部公布了44种拟谈判药品的名单。从最终结果来看,谈判的成功率达到81.8%。有报道称,谈判现场很安静、很严肃,砍价特别狠,超出企业的预期,一些企业人士满头大汗地扶着墙出来。

 

  从筹备到实施,短短4个月的时间,如何才能谈出成果?深度参与此次谈判工作的中国药科大学教授丁锦希指出,作为药品医保准入的首次国家谈判,许多工作无先例可循,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作出开创性的制度设计。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和参与谈判工作的专家介绍,谈判前,医保方的两组专家,分别从药物的经济性和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两方面进行评估测算。一方面分析药品的临床价值、周边市场价格、同类药品参比等;另一方面利用医保运行“大数据”,测算谈判药品纳入目录后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作为谈判的主要依据。

 

  药企方面,则要根据申报清单提交药品信息、药品价格等材料。同时,医保方也会将专家审核评估的结论以及药品进入目录后支付范围和政策条件反馈给企业,允许企业提出修改意见。

 

  进入谈判阶段,医保机构另行组织谈判专家与企业代表进行价格谈判。药企有两次机会提出报价,如果最低报价比医保预期支付价格高出15%以上,则谈判中止;反之双方可进一步磋商。最终确定的支付标准,不能超过医保预计支付标准。

 

  丁锦希说,申报、审核、谈判三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保障了谈判的公平、科学、合理。

 

  可以肯定的是,这次药品准入谈判只是一个开端。百姓期待有更多的刚需药、救命药进入医保目录,将药品谈判机制和制度常规化。

 

  中山大学医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陶立波认为,在本次准入谈判中,中国医保开始采用分类管理的思路:对普通新药,依然采用传统的批量审批方式;对价格昂贵、创新度高而竞争少的新药,则采用循证谈判的方式。这为医保准入演进到“非创新药品参照支付标准,创新药品进行谈判准入”奠定了基础。

 

  人社部医保司副司长颜清辉说:“像专利药、独家品种,临床价值比较高,而且疗效也比较确切,老百姓确实需要。我们希望发挥医保的集团购买优势,在与企业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谈判确定适宜的支付标准。”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