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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热点问答(2)

2017-07-10 14:54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答:参照《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市县法院工作。此外,对于现有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法官助理,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即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出台以前按法官助理岗位招录的人员,可以继续担任法官助理。

 

  (各界读者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对司法改革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予以解答)(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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