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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征求意见:超期羁押应报同级检察院

2017-07-08 23:0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6月19日电(见习记者 杨晓)近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立法目的,将对在押人员的称呼由“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监督方面增加了社会监督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责任。

 

  对超期羁押的,看守所应报告检察院

 

  征求意见稿对超期羁押作出规定: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的,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对于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错误拘留、逮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查证核实,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核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分押分管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征求意见稿指出,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征求意见稿规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的收押、换押,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讯问、提解、律师会见等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看守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纠正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结果;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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