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牵头起草看守所法 专家:须奉行无罪推定(2)
建议 借鉴联合国标准 程雷说,立法规划中将看守所法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确定为国务院。考虑到国务院法制办承担着众多立法草案起草或提请审议工作,具体的起草单位事实上会落实给看守所的主管部门公安部负责。 由公安部事实上起草看守所法草案,始终难以摆脱部门立法的质疑。因此,在公安部起草阶段以及后续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审核、审议期间,应当广泛、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程雷表示,联合国羁押标准中的多项内容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参照。我国看守所法起草可重点考虑参考以下内容: 审前会见家属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彻底剥夺;看守所和监狱应当与军队、警察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相分离;看守所尊重和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押人员被视为无罪的人并享有相关待遇。 增加特殊人群监管规定 程雷建议,制定看守所法首先应将在押人员处遇与权利单独作为一部分详细规定,涵盖羁押条件、住宿、医疗健康、劳动、文体活动、与外界的联系、宗教自由等问题。 其次,应当增加规定看守所透明公开机制和官方与社会机构及人员的定期巡视机制,增强看守所的透明度,接受多种形式的外来监督。 再次,应当增加特殊人群监管的特别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女性在押人员、艾滋病等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关押及权利保障应设置专节作出符合其各自人身特点的特别规定。 看守所中立化改革 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程雷认为,看守所是审前羁押执行机关,平等服务于诉讼各方以配合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本质上只能是一个中立的服务机构。看守所中立化改革可考虑两种方式: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成立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羁押总局主管看守所工作,其独立于各级公安机关。 二是县市两级看守所人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为县市两级看守所中立行使羁押管理职权进一步创造条件,抵御地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压力。(记者 汪红)(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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