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行业法制 > 文卫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

2017-07-02 22:55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浏览:手机版

 

  第十一条 不同层级的卫生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级别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卫生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卫生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卫生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卫生应急队伍组成、处置流程、可调用资源情况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卫生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订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卫生应急力量分工、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卫生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监测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物资储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联络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握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预案的运行机制和规律,注重预案的组织指挥结构、处置流程、职责划分的协调,确保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

 

  第十五条 鼓励毗邻的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制订区域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能、本地区公共卫生风险特点,制订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预案种类需满足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需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实际,编制专项卫生应急预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能,编制相应的卫生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