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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压实责任 年轻法官较真识破亿元虚假诉讼

2017-06-22 21:0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1.2亿余元。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向被告银行卡转账的流水,而被告却不知所踪,所办企业大门紧闭,法官到被告身份证上的住址调查,一无所获。一场缺席审判似乎已无法避免。

    去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沈莉菁接手这起案件。本可以走公告程序,轻松办结此案的她没走寻常路,而是穷尽调查手段,想法设法联系上被告,仔细核查涉案资金流向,最终发现这竟是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

    近日,沈莉菁向《法制日报》记者回忆起这起案件时感叹道:“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的权力大了,责任也重了,办案必须更加慎重,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案情是这样的:王某诉称,徐某夫妇因资金周转需要三次向其借款,根据借款合同,其分别向对方转账8680万元、2000万元和1500万元,共计1.2亿余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但被告仅归还1616万余元利息后,便不再归还本息。

    苏州中院受理该案后,向被告身份证上的住址邮寄了诉讼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退回。询问原告,原告说联系不上被告。为此,沈莉菁特地赶到被告住址所在地,走访了周边相邻,被告知“徐某夫妇欠了一屁股债跑掉了”;夫妇俩开的企业也是大门紧闭。

    “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直接公告送达,缺席审判。因为法院是中立的,法官不可能像公安机关破案那样去寻找线索。”沈莉菁说,要放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前,她很可能直接向合议庭建议公告送达,合议庭一看找不到人,同意的概率会很大,被告如果未应诉,将面临败诉的局面。

    这么做,不能说沈莉菁错了,她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不存在渎职或违纪行为。而被告一旦败诉,执行程序随即启动;虽然被告可以申诉,但审判监督程序并不影响执行,即便能够执行回转,被告也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极高。

    如今,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苏州法院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苏州法院系统最年轻的一批入额法官,沈莉菁坦言,这让她有压力也有动力在法律框架下穷尽办法,做到审慎审查。

    沈莉菁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徐某夫妇所办的企业在苏州法院曾有过诉讼,是以调解结案的。她找到该案承办法官,联系到当时徐某的代理律师,拿到徐某的联系方式。徐某一听说这事,便一个劲儿地感谢法官,直言如果败诉对自己影响太大了。最终,徐某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1.2亿余元的转账流水,是原告拿了徐某夫妇的银行卡造假造出来的。但徐某一方拿不出任何造假的证据,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此案转账流水涉及多家银行,沈莉菁一家一家的跑,核实发现其中8680万元、1500万元两笔钱存在循环转账的问题。

    沈莉菁以8680万元那笔钱举例说,在同一天,案外人A分7笔向原告转账8680万元,原告每收到一笔钱后,立即向被告账户转账;之后,被告账户连续消费14笔钱共计8680万元,每笔钱消费后1分多钟,案外人A账户就有相同数额的钱转入,14笔钱共计86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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