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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障 农民工讨薪不再难

2016-12-25 18:03来源:中国经济信息浏览:手机版
——对国办发[2016]1号和人社部明电[2016]6号文件的解读

文|中国经济信息 记者 窦印

国务院在2016年伊始,于1月17日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治理措施。
2016年岁末,为呼应国办发[2016]1号《意见》文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12部委,于11月1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以下简称《通知》),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

政策保障 农民工讨薪不再难

《意见》和《通知》的发布,更进一步有力的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提供了政策依据,撑起了腰杆。让那些为了建设他乡美丽家园而背乡离井的农民工,在讨要血汗钱时,不再泪洒讨薪路。为领会《意见》和《通知》内容的主要精神,就《意见》和《通知》所透出的重要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记者与读者来一一梳理、解读。

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意见》指出,近年来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重点行业为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因此,《意见》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政策保障 农民工讨薪不再难

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通知》也明确指出,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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