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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乔丹"商标案:中文“乔丹”商标不能使用了吗?

2016-12-16 10:00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浏览:手机版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最高法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随后,各媒体表示,乔丹公司被最高法确认恶意注册、最高法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汉字“乔丹”被禁止作为商标。至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公司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因商标之战似乎已经打到了头。

但真实情况是怎样呢?乔丹公司、专家对此都有与公众不同的理解。

最高法的判决明确了什么?

12月8日,最高法的两份判决的主要内容是: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乔丹公司注册的3件商标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3件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另外,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有媒体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判决并不意味着乔丹公司马上失去了这3个类别的商标所有权,只有在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3个商标进行重新裁定后,才能有新的结果。

对此,薛军表示,“商评委的裁定会很快下来,而且不太有可能继续维持这三个商标,其裁定应该与最高法的意见契合。”

如何理解乔丹对“乔丹”享有姓名权?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否享用“乔丹”的姓名权,是本案最具核心的焦点。最终,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表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认为,最高院的判决非常清楚地回答了外国人的姓名权(特别是外国知名人物姓氏的中文翻译)如何在中国得到保护的问题,并准确地提出了“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对于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中国商标局和商评委在有关裁定书中强调的是唯一对应关系”的标准,他们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但是,人的姓名重复的现象中外都很常见,虽然不能否认在篮球运动领域之外还有叫“乔丹”,甚至也叫“迈克尔·乔丹”的人存在,也不能认为在任何领域使用“乔丹”字样就必然会与飞人“乔丹”产生联系,但是,客观地讲,只要任何人在运动产品上打上‘乔丹’字样,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因此,判定侵犯姓名权,并不要求该姓名是唯一存在的姓名或者法定的姓名,而只需要对该名字(包括姓氏、名字、笔名、艺名、戏称、简称等)的使用会使公众当然地联想到某个特定的人,即最高院所称的“稳定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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