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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宗矿业权出让和交易存在违法违规

2015-02-07 21:09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013年至2014年,审计署对山西、内蒙古、河北、河南、黑龙江、安徽、湖南、云南、江西、陕西、甘肃、湖北、海南和重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合称矿业权)进行了审计。审计署今天发布公告说,审计结果显示,806宗矿业权出让和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主要负责人表示,既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履职不力和监管不严、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前几年矿产品价格急剧上涨、矿业权市场高度活跃,诱发少数人员违法违纪、进行利益输送的因素。

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716宗矿业权

     根据审计署今天发布的《审计署关于2448宗矿业权的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透露,审计署对1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448宗矿业权2004年以来的出让交易及矿业权相关资金征管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716宗矿业权属于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

     3号公告说,违规审批办理包括3种情形,一是超越权限审批或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金、铅、锌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的探矿权、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采矿权,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等,均应由国土资源部颁发许可证。”审计署表示,审计发现有75宗矿业权未按上述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审核颁证,而是由省级及以下矿产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了许可证,其中计划勘查投资额最大的为655.72万元,煤炭勘查区块面积最大的为303.99平方公里。

     二是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等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其中,违规批准新立矿业权主要包括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矿业权申请人不具备规定资金或法人资格等条件、与其他矿业权勘查(矿区)范围重叠等4种情形,分别涉及矿业权170宗、27宗、25宗和7宗;违规批准延续矿业权,主要包括同一勘查阶段延续探矿权未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未按规定缴纳价款仍批准延续等2种情形,分别涉及矿业权100宗和60宗。

      三是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展旅游、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2003年8月起,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等矿业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6年1月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但审计发现有252宗矿业权存在违规协议出让问题。

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90宗矿业权

     据审计署介绍,此次审计查出,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勘单位或国有矿业企业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涉及90宗矿业权。

     “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时,未经评估直接定价或先定价后评估逆程序运作,涉及85宗矿业权及相关公司股权。”3号公告表示,这些做法,违反了关于出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矿山企业重组改制、国有产权变动和收购非国有资产涉及矿业权时,均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批准的评估值作为确定出让、转让或收购价格的参考依据的规定。

     同时,审计还发现,违规操控矿业权及相关公司股权出让转让价格,涉及5宗矿业权。主要手法包括虚增资源储量、漏评伴生资源储量、调整评估参数等,有的实际未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转让款。

欠征逾200亿元矿产资源相关资金

     审计署表示,通过审计发现,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欠征矿产资源相关资金200.09亿元。其中,地方矿产主管部门欠征矿业权价款189.98亿元,欠征矿业权价款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5.21亿元,欠征矿产资源补偿费4.11亿元,欠征矿业权使用费4195.88万元;地方税务机关欠征资源税3687万元。

违反规定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超百亿

     “地方矿产和财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106.39亿元。”3号公告透露,地方财政部门和矿产主管部门超出规定用途,用于其他工程建设60.89亿元,用于平衡预算收支36.83亿元、弥补行政经费2.07亿元,用于违规出借6.6亿元。

矿业权出让和相关审批制度不够完善

     对于矿业权审计中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审计署这位负责人表示,确实有制度方面的原因。

     这位负责人说,矿业权出让和相关审批制度、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标准等相关规定、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标准等还不够完善,有的规定滞后、有的法规不健全;同时,矿业权交易评估的相关准则弹性较大,评估方法、参数的选用缺乏刚性约束;此外,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制度不尽合理,如,矿业权使用费和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偏低且长期未作调整,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结构还不尽合理等。

     审计署建议,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全面建立以“招拍挂”为主的市场化出让矿业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国有企业收购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管,加强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所得税征管;进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能够引导矿业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定价与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管理。

     审计署表示,对于审计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此外,至2014年底,通过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按原渠道归还资金等措施,整改违法违规问题金额共计69.68亿元,制定完善矿业权及价款税费管理等制度40余项。下一步,审计署将继续跟踪整改情况。具体整改结果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向社会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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