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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冈“3·25制售病死猪肉案”16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2014-12-04 19:3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的两名农民,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分赴各地收购6万多公斤病死猪肉(其中现场查获33153公斤),销售给生产肉制品、湖南腊肉的地下作坊,制作成各种肉制品及腊肉销往各地。日前,“3·25制售病死猪肉案”在佛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6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据佛冈检方指控:2011年底至2012年3月期间,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黄塱村委会旧围村农民陈某华(绰号:阿杨)和同村农民陈某林(绰号“老鼠”)在从化市、佛冈县等地收购病死猪,运回从化市鳌头镇旗杆横坑一果场内进行屠宰、分割,将未经检验、检疫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病死猪肉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广东省广宁县从事贩卖冰冻肉类生意的范某锋(绰号:“阿德”)、湖南籍“老三”(另案处理)等人。

    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陈某华、陈某林在同村的陈某钊协助下租下佛冈县龙山镇良塘村委会中心村村民徐某钊位于该村“打磨岭”的果园,将病死猪加工场转移至该果园。期间,两人先后聘请附近村民陈某辉、陈某林、陆某贤为其屠宰、分割病死猪,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范某锋。徐某钊明知陈某华、陈某林在其果场非法屠宰、加工病死猪肉,为牟取利益而没有制止。

    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陈某华、陈某林将加工场转移到自家附近的龙山镇黄塱村委新塘头果园,并从清远清城区源潭、高桥、升平,英德、佛冈龙山、龙南,从化龙潭、棋杆等养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将宰割的病死猪分割出排骨、腩肉、猪脚后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范某锋。

    在此期间,范某锋为利于生产制作肉制品,租用了邓某星位于该县龙山镇从化围村委会白湴冚村吊涧冚的猪场作为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并出资建造冻库,将绞肉机、切肉机、锯骨机、捞味机等生产机械设备投入到该加工场,向陈某华和陈某林大量收购分割出的病死猪肉,雇请附近村民陈某辉、陈某强、曹某淼等人,加工生产假牛肉、肉膏、排骨粒、瘦肉片、猪脚等肉制品。

    据范某锋供述,他与何某章、何某英和范某谦(另案处理)等人每月会到加工场拿病死猪肉制品两次运往广州,每次一千斤。途中,他们将部分病死猪肉制品先销售给事先联系好的购买人,剩余的肉制品运到广州荔湾区出租屋中存放。在次天凌晨,由范某锋的妻子潘某芳以及何某章、周某光、熊某德等人将存放的病死猪肉制品运到佛山市某市场进行销售。

    2013年9月,因管理上的不便,范某锋将吊涧冚的猪场转手给陈某华、陈某林两人经营。接手后,两人聘请陈某辉、曹某淼、陈某强、陈某钊、陈某明和欧某强(另案处理)屠宰、分割病死猪或刮猪脚毛,加工生产假牛肉、肉膏、排骨粒、瘦肉片、猪脚等病死猪肉制品,范某锋再以3.6元每斤价格收购陈某华、陈某林加工生产的肉制品销往广州、南海等地。

    据统计,从2011年年底至2014年2月期间,范某锋共向二陈购得病死猪肉4万多斤,以每斤3元至4.5元的价格销售到广州、南海等地。

    邓某星明知上述不法人员在其猪场内非法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肉,不但不予制止,反而介绍陈某华、陈某林到附近的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并收取每头病死猪50元的介绍费。

    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底间,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农民卢某文与其丈夫刘某辉,发现利用病死猪肉制作湖南烟熏腊肉有利可图,遂以每斤3元的价钱向陈某华、陈某林大量收购病死猪分割的花腩肉共2万多斤,经过腌制、熏烤制作成湖南烟熏腊肉,再由卢某文的姐姐(另案处理)将1万多斤的腊肉以7至9元的价钱销售到东莞某市场。

    2014年3月25日佛冈县公安局联合县食药监督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动检所等部门对位于吊涧冚的陈某华、范某锋、陈某林的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进行查封,在现场查获33153公斤未盖检验合格证章的冰冻猪肉(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7836元)、751公斤腊肉成品(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526元)、真空包装机、刨肉机等物品。

    同年3月30日,佛冈县上述部门再次对卢某文的腊肉加工场进行查封,在现场查获25公斤烟熏腊肉、2986公斤半成品腌制腊肉、高级精制盐等物品。

    在陈某华、陈某林的猪肉加工场查获的猪肉样品,经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结果为样品含有口蹄疫病毒核酸(阳性100%);清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结果为:样品有恶臭味及酸败味,挥发性盐基氮30.6mg/100g(参考值小于等于15mg/100g)。

    据悉,经司法鉴定,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陈某华、陈某林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制品的销售收入为735978元,生产成本为146万余元(销售收入因帐本销毁难以全面统计,生产成本包括查扣的猪肉和范某锋的生产设备,所以成本高于收入)。

    案发后,陈某辉、徐某钊、曹某淼主动投案自首,陈某辉、陈某钊具有立功表现。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华、陈某林、范某锋、卢某文、刘某辉以及徐某钊、邓某星等16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庭审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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