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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科员受贿15余万获刑11年

2014-12-03 13:4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征地拆迁中违法办证收受贿赂159500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119972.41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永川区某街道城建办科员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追缴受贿款159500元。

    2006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永川区某街道城建办工作,并兼任当地国土局第二管理所的相关工作,负责宅基地审批和房屋确权发证。 2007年4月,黄某收受朱氏兄弟贿赂,将二人原有的集体土地房产证办成国有土地房产证,并将违规扩大的面积计入房产证。其后,黄某又收受白某贿赂,将其集体土地房产证办成国有土地房产证,并为白某办理了包括违章修建面积在内的国有土地房产证。 随后,在征地拆迁中,黄某又接受何某、罗某、陈某等多人请托,为各自违规修建的猪圈、违章建筑等办理国有房产证,并收取好处费共 计159500元。经审计,何某、罗某、陈某等因此多获取国家补偿款2119972.41元。

    黄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只是一个小科员,权力有限,不应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违法办理房产证,并从中收受他人贿赂,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黄某的行为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且其行为与该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理应对此承担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黄某退出了部分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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