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网络信息侵权层出不穷 司法解释为"人肉搜索"等上锁

2014-10-13 08:02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情况。该规定共19个条文,是继规范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后,又一重要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涉及名人、艺人的微博微信往往被网站推荐为热门,在一些名誉侵权纠纷中,网站也往往被列为被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此次最高法《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七条因素。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针对这些特征,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当然,对于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民人身权益因网络遭受侵犯的现象层出不穷,从隐性的用户数据搜集、人身攻击谩骂到疯狂的人肉搜索直至明目张胆的“不雅照”传播,一个个侵犯公众人身权益的鲜活案例刺痛着公众的神经。面对无孔不入的网络,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因此,在网络已深入个人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网民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热切呼唤更加切合网络时代的人格权保护机制,从而避免人人自危的局面。而一个法治社会,人格权的保护,法律、法规等必须是先行者,法律、法规必须担负起中流砥柱的重任,此次最高法院通过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是网络时代人格权保护的一场“及时雨”。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已经对传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益行为做了相关规定,但通过网络侵犯人身权益表现出来的特征与传统侵权行为有明显区别,司法实践中,审理网络侵犯人身权益往往面临各种难题。此次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传统与网络之间架设一道桥梁,使法律、法规对人身权益的保护更全面地延伸至网络领域,使法律、法规以更加符合网络特点的方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既避免网络成为“法外之地”,顺应法治发展需求,又及时回应民众期盼。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起诉该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传播以速度快著称,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法律也多以事后救济为主,对于已发生的损害难以完全消除影响,因此,除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之外,保护个人人身权益还需每个网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实现防患于未然。从以往发生的网络人身侵权案例来看,许多网民表现出在网络上的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经常因疏于防范最终导致人身权益受损。在今天这个“雁过留痕”网络时代,网民在网上的一举一动都会留下痕迹,多一份警惕,就少一份风险,广大网民只有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学习必要的网络保护技术,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个人权益。最高法院此次公布司法解释的同时,也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其用意不止在于指导审判,更在于以案普法,希望网民能从中汲取教训经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网络名言在海量数据分析已成为现实的大数据时代已然过时。在网络渗透到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人身权益的保护既需法律给力,也需个人觉醒,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有效避免个人人身权益被侵犯。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